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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中华民国。 (六)对人物直书其名(引文除外),不加谦词和其他褒贬之词。为了反映某一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七)见外国国名,重要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无新华社译名者,按原音译出,并在第一次出现时,在该译名后括注原文。 九、引文注释 (一)行文中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即脚注)的方法,当页编码,当负注释。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 (二)志稿中尽量少用引文。引文出于著述、文档,要注明书刊、文档的名称、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和页码。 (三)引用原文要加引号,转述大意则不加引号,也不作注释,但在文前用直述的方式说明出处。 (四)必须对正文加以解释或说明的,要作注释,但须简明。 十、专业名词和符号 (一)有学名和俗名的,使用学名,必要时可标注俗名。 (二)国际通用符号(如天文符号)、通用外文缩写字母,可直接沿用,第一次出现应标出全称。动植物、药物、矿物,系我国通用名,不加注拉丁文、希腊文等外文名称。 (三)计算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符号。表格中的单位,应名称与符号兼用,符号的字母写成印刷体,分清大小写。 (四)代表产品型号的符号,可直接写在产品名称前面,但不能单写符号而不写名称。 十一、图表和照片 (一)图表可分别附在各类目中。绘制和运用图表要坚持精制慎选、要而不滥的原则。 (二)图表、照片主题要突出,设计要合理,画面要清晰,含义应与志稿文字的内容相一致,要避免与文字重复。图表要用现代技术编制,要保持科学性与准确性。 (三)志书中的地图,包括物产、资源图等,必须经自治区测绘局审定。 (四)彩色照片应考虑全志需要,位置可适当集中,亦可作插页专用。黑白照片随文刊用。 (五)志稿中的表格应有表题、表头、表文、表注等项。表题不画横线。表格的长度,一页排不下的,可转下页,转下页的要加排表头,不再排表题,并在左上角注明“续表”字样。设计表格幅面不要过大,不可做折表。数字单位要上下对齐。表格左右不画边线,表头面横线,表中只画竖线,不画横线。 (六)表格内的数据需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如统计部门尚未统计,可用本部门统计的数据,但要在表下括注出处。表格内容需要注释的,在表格下方要标明“注”字,然后分条注释。 本规则解释权属宁夏通志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