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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1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减轻农民负担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国办发[2002]1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责任:
  
  (一)继续落实目标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区委书记、区长(海沧管委会主任)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二)确保区、镇两级在本辖区不出现村提留镇统筹突破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及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村。村提留与镇统筹费要分别按规定进行预算,村提留必须占提留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要严格按规定安排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征收,禁止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征收统筹费;所征收的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比例,合理分配使用资金,保证农村五项民办公助事业的正常开展。
  
  (三)确保不出台违反中央规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坚决落实中央“十要十不要”和“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四)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强制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凡因农民负担而引发严重事件的,从严查处当事人,并严肃追究区、镇领导人的责任。凡因涉农负担问题被追究法纪责任的干部,不准异地平调,受处分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重用。
  
  (五)全面推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三项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镇统筹费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收取提留统筹费一律使用全省统一专用票据。各区实行预决算制度的镇和监督卡入户率都要达到百分之百。要对2001年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镇村审计面和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村要达到百分之百。
  
  (六)开展“专项整治”。 在巩固已经取得专项治理成果的同时,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农村电费、计划生育、农民建房乱收费和乱摊派征订报刊等专项治理,防止反弹。
  
  (七)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问题突出的地方,上一级政府领导应及时向下一级政府领导打招呼,督促其解决问题。能不能把农民负担减下来,能不能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作为考核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
  
  (八)严肃案件上报纪律。凡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必须在案发后七天内上报案情,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必须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区、镇主要领导一定要到现场,直接了解情况,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对案发后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严肃处理。
  
  (九)落实好受灾地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灾严重、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镇统筹费和村提留,并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分配原则,及时核拨灾歉减免指标,确保减免税款落实到受灾农户及贫困户手中。
  
  (十)加强信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处理好与本区目标责任相关的农民来电来信来访。
  
  (十一)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区、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地要注意抓住典型案件,区别不同类型,分别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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