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晒烟叶、烤烟等);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它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取消原农业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归并到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毛条原生产环节税率7%,收购环节税率12%,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水产品原生产环节税率8%,收购环节税率5%,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原木、原竹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生漆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10%,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
  
  4.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5.苹果、柑橘、梨的税率由原来的12%调整为8%(其它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执行8%的税率)。花卉的税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8%。
  
  6.在蔬菜集中产区继续征收蔬菜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为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薹)、黄花茶、魔芋,税率为5%。具体的征管办法,按《陕西省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陕政发[2001]1号)规定执行。
  
  7.蚕茧、果用瓜等其它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不变。
  
  8.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
  
  9.农业特产税坚持据实征收。各县要选择一、两个乡镇进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试点,积极探索一个既公平税负、又简便易行的征管办法。汉阴县进行了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摸清了税源,并严格按照新的农业特产税品目和税率落实到户。合阳县根据逐户“定产、定值、定税”的原则,改过去的测产计税为常产计税,任务一定三年或四年不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简化了计税程序,基本达到了公平税负。
  
  10.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缴纳。
  
  11.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不再开征新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
  
  (七)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农业税征管职能包括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农业税收任务下达、征收解库、编报决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票证管理等。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按《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19号)和《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17号)执行。
  
  (八)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品目附加比例为其正税的20%。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新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各级财政(农税)部门随其正税一并征收。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属集体性资金,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级各项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按照不高于同村农民负担农业“两税”附加的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弥补村级管理费不足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九)调整县、乡、村部分事权和财权。
  
  农村中小学办学和民兵训练事权上划到县,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村级五保户费用管理权上划到乡镇,所需支出由乡镇政府安排。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资金订购报刊,实行费用限额控制。
  
  (十)审慎清理历年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审慎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不得突击清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核实;清理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农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组织清收。村提留尾欠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政策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资款项,仍按原渠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