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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晒烟叶、烤烟等);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它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取消原农业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归并到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毛条原生产环节税率7%,收购环节税率12%,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水产品原生产环节税率8%,收购环节税率5%,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原木、原竹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生漆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10%,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 4.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5.苹果、柑橘、梨的税率由原来的12%调整为8%(其它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执行8%的税率)。花卉的税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8%。 6.在蔬菜集中产区继续征收蔬菜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为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薹)、黄花茶、魔芋,税率为5%。具体的征管办法,按《陕西省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陕政发[2001]1号)规定执行。 7.蚕茧、果用瓜等其它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不变。 8.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 9.农业特产税坚持据实征收。各县要选择一、两个乡镇进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试点,积极探索一个既公平税负、又简便易行的征管办法。汉阴县进行了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摸清了税源,并严格按照新的农业特产税品目和税率落实到户。合阳县根据逐户“定产、定值、定税”的原则,改过去的测产计税为常产计税,任务一定三年或四年不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简化了计税程序,基本达到了公平税负。 10.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缴纳。 11.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不再开征新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 (七)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农业税征管职能包括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农业税收任务下达、征收解库、编报决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票证管理等。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按《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19号)和《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17号)执行。 (八)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品目附加比例为其正税的20%。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新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各级财政(农税)部门随其正税一并征收。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属集体性资金,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级各项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按照不高于同村农民负担农业“两税”附加的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弥补村级管理费不足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九)调整县、乡、村部分事权和财权。 农村中小学办学和民兵训练事权上划到县,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村级五保户费用管理权上划到乡镇,所需支出由乡镇政府安排。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资金订购报刊,实行费用限额控制。 (十)审慎清理历年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审慎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不得突击清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核实;清理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农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组织清收。村提留尾欠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政策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资款项,仍按原渠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