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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结合、适当向特困县倾斜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进行分配,由县包干使用。有条件的市、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对税费改革中因政策因素导致财力减少的县区、乡镇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查处。 (七)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原则上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对乡村不良债务认真研究,具体分析,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予以化解。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清现有债务底子,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八)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资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检查、监督等制度,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之和,不超过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的总额,并确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大局出发,抽调专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制定本部门承担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配套文件,于2002年5月上旬正式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