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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结合、适当向特困县倾斜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进行分配,由县包干使用。有条件的市、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对税费改革中因政策因素导致财力减少的县区、乡镇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查处。
  
  (七)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原则上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对乡村不良债务认真研究,具体分析,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予以化解。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清现有债务底子,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八)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资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检查、监督等制度,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之和,不超过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的总额,并确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大局出发,抽调专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过程中,制定本部门承担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配套文件,于2002年5月上旬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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