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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制定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各级、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从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严密监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的工作以主管部门为主。省级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修改本部门承担的配套文件,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执行。各市、县、区要根据省上制定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配套措施。
  
  (一)认真清理各项涉农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农的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和集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一律取消。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坚决取消国家规定之外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经过批准保留的少数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村户籍管理、外出务工、农机管理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对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
  
  (二)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大力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经费开支。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在今年上半年全面展开,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精简机构人员,坚决清退计划外用工、临时聘用人员,积极分流超编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裁减20%。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适当集中办学,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核认定制度,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采取小村并大村、弱村并强村办法,扩大村级规模,精简村组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控制在3-5人,可交叉任职。每个村民小组只设一名小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村委会成员兼任,合理确定村、组干部报酬标准。
  
  (三)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劳改革的要求,认真执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管办法。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户和其它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防止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发生随意扩大计税上地面积或提高常年产量等不规范行为。农业特产税要坚持据实征收,坚决杜绝接田亩、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
  
  (四)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筹资筹劳,必须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控制在15元以内,筹劳每人每年控制在10个工日以内。严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实行筹资筹劳上限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严禁将“一事一议”的上限控制变成固定向农民的上限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按村设账,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
  
  (五)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五项费用中除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统筹统管外,其余纳入乡镇财政开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全部用于村级开支,村级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正常经费的需要。各县、乡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各项支出,确保各项事业发展所需正常经费。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着力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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