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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严格执行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方案的同时,积极开发适应残疾学生特点和当地实际的地方特殊教育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展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实验研究,广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借鉴先进的教育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强化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缺陷和年龄特点,确定身心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的内容,开好体育、缺陷补偿和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课,将残疾学生身心康复工作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逐步提高残疾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高度重视对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信心和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教育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残疾学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注重实践环节。要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学生的课余生活。 (五)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把劳动技能、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特殊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能力和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适应社会需要奠定基础。义务教育前期,着重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良好的劳动习惯及初步的劳动能力;义务教育后期,着重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初步的职业技能;高中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使残疾学生具有一定的就业能力。各级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同时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制定相关措施,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包括智力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六)完善特殊教育指导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3种办学形式各自在普及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方面的优势。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要完善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普通学校招收轻度残疾学生,扶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身心康复服务。 (七)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结合实践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充分发挥民间特殊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奖励并推广特殊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三、完善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十五”期间,要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争取将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所有人员轮训一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继续办好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提高培训。到2005年,要使新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学历水平达到专科及以上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要全部持证上岗,建立起一支在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支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创造条件开设适应特殊教育学校要求的职业教育师资班。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骨干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师和非教师岗位人员的在职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短期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要注重教学的实践环节,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 (二)要将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工作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集体)。 (三)努力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特殊教育教师终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各地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住房条件以及表彰奖励和公费医疗的各项措施,均应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和职工;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