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管理。“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的难点和重点,加强督导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情况。基础教育强乡镇、强县(市、区)建设和评估,要将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工作,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特殊教育日常管理。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的管理、指导工作通盘考虑,使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相互交流、共同发展。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使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安全工作,根据残疾学生身体、心理和年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