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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94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彻底整治我区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8.网吧。
  
  (二)治理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责令限期整改,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区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2年6月至9月底,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6月15日至6月30日)。自治区和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2001年专项治理期间成立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要继续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领导小组中有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地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各行政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检查整改(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先行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督促其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实施检查。要切实掌握存在的隐患及其治理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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