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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的,其应纳税款由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手续费比例:2% 三、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手续费比例: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委托代收税款按2%付给手续费。 四、资源税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65号)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手续费比例:4%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85]91号) 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七、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财税字[1973]53号)、《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提取5%以内的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比例:5% 八、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153号) 项目:《印花税》第三十二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