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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财预[2002]13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手续费比例:5%
  
  十、土地增值税
  
  依据:该税必须经由国土部门协助征收。经市财政局商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实行委托代征。
  
  手续费比例:5%
  
  十一、车船使用牌照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财税字[1973]53号)、《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提取5%以内的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比例:5%
  
  十二、农业税
  
  依据:《重庆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项目: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十三、农业特产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字[1994]7号)、《重庆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试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项目:经省级财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十四、耕地占用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的问题通知》(财农字[1988]3号)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十五、契税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项目:第二十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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