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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做到证据确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违法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依据必须合法。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文件进行处罚。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必须执行到位。 (五)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审核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领域的现状,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并建立重大处罚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以部门名义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以政府名义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依法属于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案件,应当由执法机关的一把手主持。集体讨论的情况及参加人员发言必须如实记录在案。 十二、广泛开展依法行政的理论业务培训和宣传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没有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2003年12月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基地,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依法行政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力度,要在新闻媒体开辟依法行政专栏,定期介绍宣传依法行政的典型经验。 十三、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统管各项行政工作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通报情况,并表彰依法行政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要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政府法制人材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为政府法制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本实施意见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考评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