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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适应本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积极扩大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厦门市常住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居民)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动员社会力量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促进就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将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发和提供就业岗位,指导本市居民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有关规定,控制就业岗位的减少并尽可能地为本市居民提供就业岗位;本市居民要正确认识自身能力,不能盲目等待观望,要积极主动走出家门,抓住时机参与岗位竞争,尽快实现就业。新闻媒体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居民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正确引导本市居民的就业导向。通过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尽快形成居民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提供扶助的就业格局。
  
  二、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
  
  1、鼓励创办为大型企业配套和服务的中小企业,扶持发展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的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镇)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重点促进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社区的家政服务、生活护理和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业。加快农村“两化”进程,开发为农村居民服务的科技咨询、农产品销售、运输服务等就业岗位和为岛内国有企业易地搬迁提供配套服务的就业岗位。
  
  2、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组织本企业的富余人员从事辅业生产或到外单位提供服务。加大扶持现有国际劳务合作公司的力度,建立与国际市场、本市劳动力市场相互衔接的信息合作网。根据国际国内劳务市场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
  
  3、努力推行有组织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和钟点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4、国家机关、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工勤岗位(如门卫、勤杂人员等)以及各级财政提供资金的公共事业单位中除本市紧缺的技术工种(如高级电工、水电工等)外的劳动就业岗位,必须招收本市居民;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单位方可自行招聘。若已使用非本市居民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不得续签,临时聘用的,应予以清退。各相关单位必须在2002年7月31日前将应清退的人数、从事岗位情况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清理岗位情况,对清理出来的岗位要实行“公开信息、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清理后的岗位主要招聘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先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推荐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登记、初审,各级进行分类、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汇总、分类、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上述单位不清退或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而自行招收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5、各级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和社会公共安全性质的劳动岗位以及社会福利等岗位,要通过竞争优先招收本市居民,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未能招到或招足的,招用单位方可自行招聘。招收人员的广告应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
  
  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指被国有、集体企业分流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协议期满将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夫妻均失业或失业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征地后办理“农转非”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认真落实促进居民就业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即企业当年安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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