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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2、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中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实现就业的,五年内用人单位应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障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在五年内用人单位可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障费部分,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本规定实施后,《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1号)文件中关于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由再就业资金补贴给用人单位作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充的规定不再执行。
  
  3、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与多种就业形式(灵活就业等)相关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相关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城建等)要为灵活就业者提供优惠政策。
  
  4、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附加。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可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和以本市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接续养老和医疗保险。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在一年内自行找到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者,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再就业补贴。
  
  6、本市农村户籍劳动力、征地后办理“农转非”人员、农村户籍技校、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可以参照外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7、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就业,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相应就业服务费改由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按1.5倍支付;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应的就业服务费改由同级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给该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为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免费寄存档案五年,五年后减半收费,所减免的费用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
  
  8、市、区要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来源,财政每年要安排足额再就业资金,资金来源可按各级财政上年度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予以安排,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和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居民就业服务制度和再就业培训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失业登记和建档工作;要面向本市居民,定期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其就业。力争二至三年内在各区建成一个一定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同时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快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综合治理,取缔非法职介机构。
  
  2、建立市、区、街道(镇)以及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的就业服务网络。街道(镇)原劳务站与劳动保障服务站合署办公,并在社区居委会或村设立服务点,具体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登记建档等工作。办公场所由区、街道(镇)负责解决,工作经费及办公设施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拨付。
  
  3、本市居民初次就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就业登记检查。对无就业愿望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或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或推荐就业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4、市计委、经发局、贸发局、外资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收集新增就业岗位的预测情况,按季度汇总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多招收本市居民;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搜集空缺岗位,优先推荐本市居民;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空岗调查。列入市政府规定须使用本市居民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劳动力市场发布信息。
  
  5、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逐步建立劳动者接受终生教育制度。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重点向社区转移的需要,以及社区就岗位需求特点,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资格认定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持有与从事岗位相符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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