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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条财处按拨款通知单办理拨款事宜。 (三)市科委机关代管的专项经费的使用。 1.市科委机关代管的专项经费,由条财处将其一笔划拨至机关财务室,财务室按各有关处室报送的明细预算逐笔核拨。拨款时,财务室应予审核。若发现问题,则暂不予拨付并及时向各有关处室提出,要求其更正或按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 2.由市科委机关财务室代管的专项经费支出时,一次拨款金额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专业处处长签批,3000元以上的支出由主管副主任签批。 五、实施管理 (一)条财处负责监督所有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并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实施年度审计,对一般性项目实施结题经费检查。 (二)专业处负责对所有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课题实施全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三)计划处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决策参考依据。 (四)当市科技项目(课题)出现《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的情况之一时,专业处应当及时向市科委领导汇报。项目需调整或撤消时,专业处应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申请,经处长签字后交计划处。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科委主任审批;课题的调整或撤消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专业处负责将加盖市科委公章的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并交计划处、条财处备案,条财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五)计划处将调整或撤消的项目(课题)情况录入市科委MIS。 (六)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由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由条财处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专业处依据清算结果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六、预算调整 (一)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二)根据项目或课题的实施及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等情况,或专项工作变化的需要,确实需要对项目管理经费、课题经费、专项经费进行调整的,分如下三种类型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在本处预算范围内的: (1)由各有关处室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处长签批后送交主管副主任审批; (2)各有关处室将处长和主管副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2.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超出本处预算范围,但属于对原来已列入预算的课题调整预算的: (1)由各有关处室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处长签批后交计划处。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送主任审批,预算调整幅度较大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2)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条财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3.各有关处室提出的调整额度超出本处预算范围,且属于为新增课题增加预算的: (1)各有关处室按照课题分解程序,经论证后确定《课题建议书》并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后,一并交计划处; (2)计划处会商条财处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核,经主管副主任审核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报送主任审批,预算调整幅度较大的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3)经各有关处室处长、计划处处长、条财处处长、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后的《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划处执行。 4.计划处负责将预算调整情况录入市科委MIS,并将《预算调整申请表》交条财处,条财处负责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七、验收 (一)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任务书》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并将《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交条财处。 (二)条财处负责对已完结项目(课题)进行经费检查或审计,并依据《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课题经费总决算表》或审计报告出具《经费决算完成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