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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接上页]

  (三)专业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验收,或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大纲》组织验收。
  
  (五)计划处和条财处根据项目情况参加部分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课题的验收意见由各专业处主管副主任负责审批;项目的验收意见经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主任审批。
  
  (七)计划处负责对项目和课题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并将验收结果录入市科委MIS。
  
  八、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一)专业处负责在《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任务书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课题),专业处负责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定,明确项目(课题)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三)专业处负责督促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专业处负责确定科技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由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报项目的管理
  
  (一)匹配项目经费的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科技经费只资助如下匹配项目:
  
  (1)国家科技计划或科技部有关司局明确规定需要地方匹配经费的;
  
  (2)国家科技计划或科技部有关司局对地方匹配未有明确规定,但对某类、某个项目有明确的匹配规定,且该项目符合北京科技发展规划,对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难点、热点或重点问题有重要影响的。
  
  2.应当由其他部门匹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市科技经费不予以资助。
  
  3.市科技经费已资助和拟资助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当已安排的市科技预算经费超过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市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再资助;当安排的市科技经费少于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可以追加市科技匹配经费,但追加的匹配经费和该项目原有的市科技经费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要求的地方匹配经费的额度。
  
  4.无论是追加匹配经费,还是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对国家科技计划招标项目进行投标时需要地方匹配经费的项目,原则上当年所需的匹配经费由匹配专项经费资助,未来年份所需的匹配经费列入相关专业处的经费预算。
  
  (二)匹配项目经费的批准程序:
  
  1.各专业处负责受理本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依托(承担)单位提交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北京市匹配经费申请书》(以下简称《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材料;
  
  2.专业处根据《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及项目相关材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签署是否予以匹配经费的意见并经处长签字后与《匹配项目经费申请书》和项目相关材料交计划处;
  
  3.计划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向主任汇报拟匹配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该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的情况;
  
  4.主任确定是否匹配经费以及匹配经费的额度,并在《匹配经费申请书》上签署批准意见。
  
  (三)专业处根据主任签署意见的《匹配经费申请书》与该项目依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其程序与市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签订过程相同。
  
  (四)当匹配项目本身已被科技部调整或撤消时,匹配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五)匹配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及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的“五”、“七”和“八”的条款进行。
  
  (六)纯上报项目由专业处签署意见,送交计划处盖章并备案。各专业处应加强对各自领域纯上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十、其他
  
  (一)监察处依据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各有关处室在每年年底应将当年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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