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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当前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要求是:调整管理机构,健全决策体制,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当前,我市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尽快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健全决策体制;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调整工作,规范机构设置;同时加大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当前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 按照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要求,成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处理管理机构调整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主要任务,是负责原管理中心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组织进行资产清理,确保资产安全。各区(市)县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名单7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 三、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 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成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作为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管委会委员人数为30人,由市政府统一聘任,按照成都地区占三分之二,省级单位占三分之一的原则组建。在市管委会委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金融、住房、法律等方面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主要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主要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区(市)县推选举产生。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市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由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市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依法并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和管委会章程实行民主决策,决策受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 四、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机构调整前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统一管理、积极稳妥、资产安全”的机构调整基本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并调整工作要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步骤有序进行。具有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一)冻结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冻结现有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编制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02]74号),各区(市)县原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已经冻结。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配、转移、隐匿、核销原各管理中心资产;不得向原各管理中心安排人员,不得突出提拔干部;不得通过内部调帐、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在冻结期间,原各管理中心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继续加大意上供同款和其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力度,不得以机构调整为借口停办或故意拖延。原各管理中心在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后2日内,要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明细备案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