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清理原各管理中心资产。清理资产在各区(市)县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领导下,由原各管理中心负责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在资产清理中,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要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贷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帐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等。 资产清理完成后,要以200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确认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资产清理报告,并对有关问题提出详尽处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 (三)审计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与负债。市审计部门要从7月中旬起,组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各管理中心截止200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一是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合规性;二是违规发放项目贷款、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三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国债的真实、合法、合规性;四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账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设立账外账,隐匿、私设小金库,直接或变相侵吞吐国有资产的情况;五是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股票、证券,炒房地产,搞经济实体,变相对外投资的情况。 审计报告于8月20日前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委办),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 审计结束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派出核查组,对原各管理中心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清理、审计结果中反映出有争议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规发放项目贷款、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四)拟定上报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在清理、审计、核查的基础上,根据“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管理机构设立的有关要求,拟定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争取今年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批,10月底前完成整个机构调整工作。 机构调整工作的基本内容,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成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原十四个县(市)区管理中心改设为业务经办网点,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控制为3—7名。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铁路、石油等行业和省直单位原各管理中心,经市管委会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可以改设为分中心,作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人员编制控制为12—18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不是独立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而是统一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工作。其负责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 与原各管理中心合署办公、人员编制统一核定、经费统一划拨的其他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脱钩分离。其中,与原各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的房改机构,归口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各管理中心人员编制取消后,人员由新设管理中心按照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择优留用。新设管理中心未留用的在编人员、其他聘用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