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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实施管理机构调整,组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在9月底前完成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工作。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也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其业务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市管委会推荐,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移交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0月中旬前办理。原各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经双方签章认可后,转入新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与专户内。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移交工作。 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单位售房资金使用方向审批等职能,由市房改办承担。各区(市)县原管理中心管理的其他房改资金,分别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由本级财政和房改部门协调处理。 六、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 目前,部分区(市)县还有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有的甚至还存在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这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风险所在。对此,各区(市)县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回收责任制,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大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供认不讳公积金回收力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承担资金回收责任。不论决策人是原管理中心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还是政府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在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是否离退休,都必须依法承担资金回收责任。 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回收。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确有困难的,可用商品房、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等实物,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如债务人拒不还款,可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中请强制执行。要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之机逃废债务,逃避法律责任。 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条例》实施前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重点清查,分清责任,在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条例》实施后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以及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肃纪律,保证机构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区(市)县要认真清理原管理中心资产,核实债权债务,保证资产平稳移交。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账户、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借机挥霍浪费,私分、滥发钱物,以及利用假账、假报表欺上瞒下,故意防碍并账、调整工作进行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给予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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