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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重要批示。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33号),5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和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6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6-9月开展一次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省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全省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一是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在关中地区仍比较突出,个别县区甚至呈较大比例的回潮之势;二是停产治理企业和达标排放企业的污染反弹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严重存在;三是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仍较普遍;四是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五是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由于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不仅直接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已引起群众不满,如再不引起重视或处理不当,极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全省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和维护稳定社会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今后,要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不可有任何懈怠。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这次全省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必须突出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着重查处6类环境违法行为:1.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2.停产治理企业污染反弹;3.建设项目违反环评、三同时规定;4.达标企业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5.污染和破坏水源保护区;6.污染和破坏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限期查处解决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确定的10个环境污染突出问题:1.西安市阎良区、灞桥区、未央区和长安县小造纸污染反弹问题;2.韩城市阳山庄小选矿厂污染和龙门镇炼焦、洗煤企业污染问题;3.华县陕西化肥厂污染问题;4.耀县乡镇煤矿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5.潼关县、洛南县小秦岭地区采金选金等矿产开发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6.宝鸡县、岐山县造纸企业污染反弹问题;7.武功县小造纸污染反弹问题;8.安塞县、志丹县王瑶水库水源保护区采油污染问题;9.神木县、府谷县土炼焦、小机焦污染问题;10.城固县、洋县、汉滨区皂素化工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附后)。
  
  (三)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4个行业、4条流域和秦岭北麓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1.关中地区的造纸行业污染;2.关中、陕南地区以水泥、石灰、石材为主的建材行业污染;3.陕南地区以皂素加工为主的化工行业污染;4.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行业污染与生态破坏;5.渭河流域、汉江流域、延河流域和窟野河流域污染与生态破坏;6.秦岭北麓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严查重处
  
  各级政府要组织环保、经贸、监察、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结合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定本辖区查处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名单,逐一依法查处,不留死角,不遗后患。对重点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坚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还要依法处罚的原则,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具体要求是:对于国家明令取缔关闭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企业和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由本级政府取缔,不得遗留任何可能死灰复燃的隐患。对于尚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由本级政府实行停产治理。对于拒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存在屡查屡犯和偷排、暗排等弄虚作假情节的违法企业,由环保部门从重处罚,并责令其严格整改。对重点违法案件,由行政监察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领导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企业法人的责任。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引进和乱批乱建污染项目,纵容袒护违法企业,干预环保执法的领导者和责任人,应从严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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