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分析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1〕49号),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豫政办〔2002〕46号),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编制,认真组织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划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的责任。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4.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予以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5.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设立并逐步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全省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6.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省辖市市长、县长负责制,并纳入省对各省辖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必须上收到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县、乡财政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