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外出打工创业人员建立密切联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外打工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他们回乡投资创业,并在其回乡投资创业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三、政策上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
  
  (十)公平税负,完善税收征管方法。各市(县、区)要成立由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等部门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规范民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
  
  对从事制造业的民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民营企业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3年;在新开发的河滩冰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1年。
  
  民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给予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劳动和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石有收人的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十一)给予民营经济用地者与国有、集体企业用地者同等待遇。
  
  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等政策,进一步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量。对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十二)鼓励省内外民营企业及民间资金采取购买、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中小企业将产权或资产转让、出售给民营企业,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即报即办,并自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拿出评估确认报告,然后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实行竞价购买的,应付价款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或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被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贷款银行在重新办理原贷款债务转移手续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引导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和外向型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三)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列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组建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高风险、高效益产业,引导和鼓励其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技术孵化机构,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
  
  (十四)加快赋予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流通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外贸生产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外贸科技型和机电产品生产类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或报批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