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要向民营企业家开放,允许其入校深造。省、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和各类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高层次的现代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分级分批培训民营企业家。对一些经营管理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家,可由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聘为客座教授。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都要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座谈会,以及出省、出境、出国学习、考察、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二十四)民营企业家在异地投资经营,其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增收借读费、搭读费等任何附加费用。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七、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减少政府对民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接待日制度,受理民营业主投诉权时了解其意见、困难和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工商联、个私协反映的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子网络等各种媒体、信息中介机构公开产业政策信息、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要根据本地的经济、资源、区域和科技等情况,提供必要投入,经过科学论证,组建适应民营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项目库,并及时向民营企业提供。
  
  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协调各行业和社会各类机构,切实帮助民营企业找准产品、找准市场,提高其市场应变能力,逐步建立全省民营经济服务网络。
  
  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强有力的行业自律体系,引导民营经济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个私协会、行业协会等的教育、引导、服务和自我管理职能,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八)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支持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大胆探索。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这个事关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上,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每个部门要有具体行动,人人都来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把浙江的经验与本地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敢于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中,闯出一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新路。对各地采取的灵活措施,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就要积极支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