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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私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补贴和贴息由企业纳税受益财政支付;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五)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赴港澳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l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人出境签证。对来江西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办理口岸入境签证。 (十六)制定全省民营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从2003年l月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省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停止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新收费项目的审批。对原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重新审查,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符合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对超出《目录》范围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决制止摊派、变相摊派。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民营企业推销产品和有偿服务;严禁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严禁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 严禁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对同一民营企业如当年内无特殊情况,检查不得超过两次。检查中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加大督查力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顶风违纪行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十八)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公安机关要把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要从重从快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生产资料、破坏生产设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勒索民营企业钱财、故意伤害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那些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的侵害民营经济的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快侦快破。加大追缴赃款、赃物的力度,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司法机关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热情周到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公正、公开、公平地调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十九)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 (二十)抓紧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在内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六、广聚各方人才,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民营企业家 (二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从事民营经济的,3年内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 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单位报同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后给予安排工作。 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可由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3年内免收管理费。 (二十二)鼓励、引导科技人员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编制及工作。 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申报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专家及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及全国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凡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