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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 省退耕还林工作经过两年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今年已经全面铺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晋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把退耕还林工作作为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朱镕基总理考察我省时的讲话精神,深刻理解“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增强搞好退耕还林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分层次、多形式地从退耕还林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以及技术要求、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强化培训。县(市、区)、乡(镇)、村要把宣传培训活动作为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来抓,使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推动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应按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属于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二)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 ,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不补助粮食和现金。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 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区位重要地段,要全部还生态林。
  
  (三)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款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200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 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坡造林,国家提供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每亩50元。根据我省实际,各市(地)退耕还林的粮食供应品种与比例为:运城市100%小麦,其余 市(地)70%小麦、30%玉米。在供应玉米比例内,可根据当地农民种植和生活习惯,调供10 %的小杂粮。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要求供应成品粮。各地必须把补助粮食和现金及时足额发 放到农民手中,除按国家规定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补助粮 食和现金。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在粮食供应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供应陈化粮,更不能将粮食折合成现金发 给农民。退耕还林所需补助粮,要本着就近就地、减少环节、保证质量、品种对路、价格 合理、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组织,以动用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供应为主,粮源 不足时,可由市(地)粮食局在本辖区内组织调运,如市(地)仍不能平衡,可逐级向省粮食局 报告,由省粮食局统一在省内安排粮源或组织调拨。
  
  (四)全面落实个体承包政策。退耕还林的主体是农民,要坚持退耕任 务到户,还林义务 到户,产权明确到户,管护责任到户,粮款兑现到户。国家与退耕户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以县人民政府与退耕户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切实调动和保护退耕农户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三、编制科学合理的规划
  
  为确保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编制科学合理的退 耕还林规划,明确总体治理目标和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在符合退耕地条件的前提下,对干线 公路、主要旅游线路两侧,主要旅游景点、风景区周围和贫困人口集中分布乡、村的坡耕地 、沙化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重要地段和范围要优先安排。要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先易 后难、先集中连片后整体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坚决避免和克服工 程实施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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