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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抓好种苗生产、供应与管理 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种苗供应是搞好退耕还林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市场 化运作机制,搞好种苗的供应工作。要积极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种 苗及工作进度的需求。要坚持公开竞标、择优廉价选购的原则,组织好地区间的余缺调剂。 要加大对种苗质量和价格的规范化管理、检查和监督,保证良种壮苗的充足供应。对生产销 售的苗木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不具备上述“一签两证”的 种苗,一律不得用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要坚决制止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利用职权 加价倒卖种苗,侵害退耕农户利益的现象发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 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龙头企业作用, 组织带动发展苗木产业,使苗木业成为我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优势产业。 五、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退耕还林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运行复杂,要实行“户承包、村申请、乡组织、县管理”的运行机制,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册,以县建档,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管理。在组织形式上,要以“个体承包”为基础,对于农户退耕后自身还林能力相对较强的,采取统一规划,以户落实任务,分户组织实施的办法;对农户劳力有限,无力完成还林任务的,采取退耕地由农户按规划造林,荒山荒地、造林由专业队完成的办法;对于地广人稀的山庄窝铺,要结合移民并村工作,加快退耕还林步伐。积极鼓励造林大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等责任主体,采取承包、购买等形式,参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享受回家给予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政策。农户及各种形式的责任主体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六、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对退耕还林工程的各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挤占、截留或挪用。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发挥国家 政策效应,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只要落实到户,手续完备,完成预整地任务并验收合格后,可预付农户70%的粮食,20元生活费可在第一次预付中全部兑现;剩余30%的粮食在 国家级验收合格后兑现。粮食部门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 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部门合理费用。粮食调运费,由省、市(地)两级财政 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 调运费的拨付结算等具体办法由省退耕还林领导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 发展银行另行制定,各市(地)、县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工程前期费和管理费,实行省、市 (地)、县各级政府负责制,按照退耕还林年度工程任务,省级按每亩1元以上、市(地)县 两级按每亩2元以上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粮款兑现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界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管理程序操作,对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 究直接责任人和当地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七、加大管护力度 管护是保证退耕还林最终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加强管护的关键在于责、权、利明确,将林权落实到户。在工程的实施中,就要明确工程的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和发放林权证,确保林权到户,管护落到实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发布封山禁牧令或通告,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大对工程的管护力度。要实行县、乡、村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管护到人,杜绝各种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的现象发生。当前,重点要解决好散养放牧问题,改变传统的养殖方式。畜牧业的发展必须实行以草定畜,整体推行舍饲圈养。在退耕还林、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区,要实行划区封禁,确保退耕还林退一片,还一片,巩固一片,成林一片。 八、严格检查监督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实行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进行建档和兑现的管理制度。强化检查验收工作力度,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自查必须按照年度作业设计,逐乡、逐村、逐小班、逐地块、逐户、逐年度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级抽查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抽取县、乡,对被抽中的乡(镇)按照批准的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市(地)、县级政府,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组成退耕还林工程的监理办(组),对退耕还林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质量、粮款兑现等每个环节,进行监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的审计,计划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的稽察工作。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电话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责任制不落实,放松监管,弄虚作假,复耕复垦,虚报退耕面积,冒领补助粮款,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数量、质量标准及范围或变相发放补助粮款,违规采购种苗或提供不合格种苗,违反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