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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园区集约程度,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一)工业园区建设要以城市为依托,以发展工业、壮大经济总量为目标,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培植新的财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的新区。
  
  (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把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园区建设、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在县域范围内,围绕县城建园区,引导和促进各种要素向园区与城镇聚集,充分发挥区域内中心城市的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既可筑巢引凤,亦可引凤筑巢,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组织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园兴办实体。在园区开发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在实施中,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五)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对农业科技园或生态示范国,在不以单纯的观光、旅游项目为主,不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工业园区可享受江西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工业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工业园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人的,均可批准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的城市或规模过小的乡镇,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县级市城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撤销“城中乡镇”、“城中村”,设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城城区和中心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
  
  (八)将原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转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担保贴息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启动资金。
  
  (九)在设区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归引资方所在地政府,也可与园区所在地收益分成,利益共享。
  
  (十)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账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十一)除党政干部外,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取得效益后,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月给予引资额3-5‰的一次性奖励。
  
  二、搞好园区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十二)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行政区内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避免重复建设。以建设工业园区和壮大城市经济实力为着力点,重点抓好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布局、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区,工业园区用地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模要适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园区的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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