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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七)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对于有经营收费权的园区和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及其它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十八)有条件的城市,可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建投资公司,筹集和运作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各类园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类似的公司。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二十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理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所有城市都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3年内所有设区市都应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并与工业园区的相应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 五、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三十)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程序。对部门、行业管理需要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不再适应市场变化的审批事项。 (三十一)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按自愿原则可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三十二)园区和城镇内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由省核准外,一般性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认定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文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已预先组织地质灾害评估的,用地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三十三)城市和集镇包括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用地(种花、种草、种树等),租用或由农村集体开发经营管理,暂不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 (三十四)推行国内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于国内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减免政策,在有条件的园区内可实行“零费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园区内科技型、龙头型、外向型、规模型和示范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走访,重点扶持。尽快建立工业园投诉举报协调中心,并与省政务投诉中心建立网络联系,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通道。 (三十五)严格园区和城市内工程建设管理,健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十六)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责,下放日常管理权限。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城市社区管理,探索园区和城市管理委托执法的具体途径,形成综合管理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