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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三)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做好城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价实做到以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编制好工业园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对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的工业园区规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由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设区市可以根据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设立若干个工业园区,有条件的县(市)原则上可设一个综合性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一区多园,避免遍地开花、无序竞争。鼓励园区外乡镇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工业园区。
  
  (十五)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平面和立体规划同步设计,路、线、管、网同时考虑,控制在园区内建设分散的住宅、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防止土地浪费。强化园区规划用地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进园企业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关,禁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人民健康以及“黄、赌、毒”项目进人园区。
  
  (十六)引人竞争机制,推行规划设计的招投标制度。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业园区规划,采取多方案优选的办法选择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十七)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规划方案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广泛征求意见,园区和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十八)园区开发和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切实保护天然水面、自然山体,注重城市绿化和美化。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三、建设特色园区,调整城市产业结构
  
  (十九)围绕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旧城改造,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上档次的特色工业园区。紧密结合各地区位条件、经济优势,形成各具特色、集中布局的“产业群”,合理有效地确定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承接重点,力争实现“一园一品”、“一园一业”
  
  (二十)鼓励企业将新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出口创汇等项目放入工业园区。对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一定技术开发能力、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应优先鼓励其入园,并享受当地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指标由当地政府单列解决,土地出让金可分批缴纳。
  
  (二十一)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退城进郊”搬迁入园的企业,其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上地用途,土地收益由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园区建设。
  
  (二十二)特色园区应逐步建立较完备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特色产品,应积极争取在园区内设立若干个全国性质量检测中心,促进整个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并逐步探索入国企业使用统一品牌的路子,或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
  
  (二十三)对于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后长期闲置,以及企业建成投产后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取消其优惠政策,促使其通过资产重组优化或关闭。
  
  四、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十四)根据城市各类园区的建设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以道路框架和水、电、气、通信、环境卫生、绿化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效应,增强吸引力和聚集力。
  
  (二十五)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和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均应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收益真正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依托县城建设的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留成部分也可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设区市工业园区和城区及重点县(市)城区、工业园区的主干道路电线下地费用,由电力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二十六)在园区和城镇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可享受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土地、户籍、奖励等所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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