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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各设区市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南昌市可以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30人。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名额,由设区市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分配。职工、单位和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二)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市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应当向设区市政府提请解聘。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四)各设区市应当在2002年6月底之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可以由设区市政府指定房改办或建设部门承担。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各设区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设区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六)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全省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02年7月底前组织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2002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应对资产的真实性及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确保还款。原有管理中心的调整,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并按“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步骤,积极稳妥地实施。 (七)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布局合理的要求,并入新组建的设区市管理中心。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业务办事处,统一定名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事处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八)新设立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管理机构资产应当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设区市管理中心相应专户内;设区市政府和建设(房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要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新设立的管理中心要优先留用;未留用的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九)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市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