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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接上页]

  引进资金、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管理经验,搞好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水平。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制定完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办好烟台果品、寿光蔬菜、威海水产、青岛农业高新技术等国际性博览会,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组织境外招商。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代理招商,建立招商网站,扩大招商范围。
  
  优化农业对外放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收费行为,重视并处理好外商投诉案件,维护外商的正当权益。加快涉外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业涉外法规建设,加紧修订完善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农业法规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扶持力度
  
  不断增加财政投入。从2002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专项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捆绑滚动使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财政资金2002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农业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从多种经营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直接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省预算内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配套的水源工程、灌区改造、高标准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省农业良种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资金及部分“科技三项经费”,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科技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贴息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省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汇总整理国家和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专门文件,宣传到企业和农产,抓好贯彻落实。认真执行国家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给予税收优惠。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金融部门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直接办理,执行优惠利率。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款。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存量农业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调控管理,收回的农贷资金继续投向农业,并在新增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银行每年从信贷总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于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贷款发放逐步改为由市行或省行管理。对于纳入省行支持范围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所需规模由省行直接配置,实行客户管理。对于以粮棉为原料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基地农户贷款证的发放,推广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应行业。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东西结合信用担保公司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境外合作,凡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其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并由贷款企业向中央财政申请贴息。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管理。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由省或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一部分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最低价供给国有土地,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允许农产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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