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接上页]

  实行优惠电价扶持。在省直供区内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对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电,要给予更大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费保留3年,可逐年或一次拨付;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或到龙头企业工作,属辞职、离岗、提前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其待遇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协调,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律,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大力推进产业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档次和水平。西部地区要立足自身的资源优势,加快培植壮大龙头企业群体,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东西部要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合作,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保护和调动龙头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投身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培训、进修等多种形式,提高龙头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家群体。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宣传力度,宣传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