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是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教职工编制标准,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一)中小学内设机构的设置。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规模在12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4个,即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办公室。学校规模不足1200人的,内设机构核定为3个,即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
  
  完全小学规模在90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核定为2个,即教务处、总务处。900人以下的小学,不核定内设机构,可配备专职中层领导或专职人员。
  
  (二)中小学领导职数。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配校领导1至2名,编制在11至50名的配2至3名,编制在51至200名的配3至4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配4至5名。
  
  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内设机构数各配1名。
  
  (三)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结构比例。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各省辖市、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核工作,报省政府审定。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意见;同级编制部门按照省定编制标准和当地生源数量的变化,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本地区的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教育部门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聘用制。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科学设岗,按岗聘用,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的各类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优化学校布局,精简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的学校合理流动。
  
  (四)撤销乡镇教育办。乡镇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五)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编制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