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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国有商贸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层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企业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置换企业股权。 3.在企业改组中,被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并享受购买国有产(股)权相应的折扣优惠。 4.对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和重要农产品市场检测检疫、信息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十五”期间省计划、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财政也酌情给予支持。省财政扶持山区和边界县的市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政策延长到2005年,并扩大到全省重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十七)用地政策。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提高流通业用地比重。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的工业企业,并将工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流通业。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没物流配送中心,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变。商业、餐饮服务业、仓储运输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要申请政府进行收购储备,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在郊区另行征地或安置职工。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为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良好的服务,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十八)用电政策。具有一定用电规模的商贸企业、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用电价格,具体用电类别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确定。 (十九)税收政策。 1.对于我省连锁企业的税收,省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适用范围为全社会商贸企业。在省内跨区域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实行由总部汇总交纳增值税、所得税的,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财政利益转移办法,扶持跨地区连锁企业发展。 2.从2002年开始,商贸流通企业进行信息管理、物流配送、生鲜经营等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备案确认、省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十)连锁经营政策。 1.对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已登记的运送鲜活商品小型货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适当放宽白天进市区限制,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2.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总部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其门店不需要再办理有关手续,各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到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3.直营连锁企业按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条件由总部统一办理各门店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并向连锁店所在地的烟草公司定货,当地烟草公司负责送货。 4.对连锁企业实行由配送中心统一采购配送的商品质量,有关部门不对其所属门店重复抽检。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要坚持抽查不收费的原则。 (二十一)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物流的企业,可以登记为物流企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对于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所属各门店专营商品的经营许可证的,可凭总部统一办理的许可批文办理所属门店注册登记。对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接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二十二)收费政策。对推进流通现代化中涉及土地、工商、食品卫生、商品检验、交通、产权交易等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本着支持流通现代化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 五、加强领导,切实为推进流通现代化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流通业的管理。要减少行政性审批,把管理重点转移到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来。积极研究制定、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四)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省里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地由地方政府负责。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本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推进流通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市的工作方案,扎实抓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