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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必须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能进能出。要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奖勤罚懒,打破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中医民族医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活力。
  
  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不断强化全体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执行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其他医疗机构在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要把深化改革与加强科学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强管理,巩固改革成果。
  
  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放心药房”建设工作,规范药品管理。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让利于群众,让群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
  
  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药在养生、保健、康复、药膳、食疗等方面的优势,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中医民族医药技术服务。
  
  四、合理配置中医民族医药资源
  
  中医民族药资源是整个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进行合理配置,加以充分利用,要本着调整、巩固、完善、提高的原则,加强现有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对缺乏活力,效益较差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帮助他们进行服务结构的调整和服务模式的转变。应当鼓励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之间的联合、重组,进行共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集团的探索。对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撤并,必须采取审慎态度,确有必要撤并的,应当报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级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或民族医科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医疗服务。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力量较强的社会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要给于重点指导,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
  
  五、进一步开展农村中医民族医药工作
  
  农村是我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重点。要在农村卫生改革中进一步扩大中医民族医药的服务领域,充分利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网,大力推广应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向广大农牧民提供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进一步加强县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技术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中医民族医药服务中的示范作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药业务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要为乡镇卫生院培养输送中医民族医药人员,提高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能力。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组织都要积极开展简便、适宜的中医民族医药服务,满足农牧民医疗需求。要把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做为卫生下乡服务的重要内容。继续做好农村中医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并将成功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向全区推广。
  
  六、加快中医民族医药科技进步和创新
  
  中医民族医药科技进步和创新是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我区中医民族医药科技创新,要以提高防病治病能力为中心,总体上要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着力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新药物的研制、生产。中医民族医药机构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确定研究的主攻方向。要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临床治疗优势病种的研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设立优势专病学科,进行临床研究,推广优势治疗方案。自治区维吾尔医研究所等机构要以维吾尔医药为重点,积极承担中医民族医药的研究开发任务,为疾病防治和临床诊疗提供新的思路、方法和手段。
  
  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专病专科建设,在切实做好白癜风、心血管病、针灸等国家级重点专病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再筛选出一批特色突出、疗效显著的自治区级专病专科在3—5年中进行重点建设。继续抓紧做好民族医药古籍文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建立文献资料库,提高文献资料的利用率。
  
  要加强对中医民族医药人员创新意识的培养和科研技能的培训,提高中医民族医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要建立健全中医民族医药科技管理制度,促进科技管理的规范化。要发扬协作精神,组织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对重点课题进行联合攻关。自治区将设立中医民族医药科技研究开发专项经费,支持重点课题研究。有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也应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中医民族医药人员积极投入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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