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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七、加强中医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
  
  造就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高素质中医民族医药队伍,是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制定人才培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人才培养结构。高等医学院校要有计划地定向培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高级人才。要加强临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西医人员学习、运用中医民族医药和从事中医民族医药的研究。
  
  对现有的中医民族医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突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不断更新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等手段,扩大医学继续教育的容量,提高教育质量。开展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实施医学继续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培养一代名医的重要途径。要继续实施名老中医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加强管理,严格继承学习质量的考核与评价,确保继承质量。
  
  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的培养,制定并落实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136”人才培养计划,即培养10名能立足于国内中医民族医药科技前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30名能代表新疆中医民族医药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培养60名具有中医民族医药专业特色和较高诊疗水平的县、市级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临床专业骨干。
  
  根据社会对高智高能中医民族医药人才的需要及发展趋势,要加强中医学院硕士点的建设,争取设立博士点。要对新疆维吾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体制进行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改制为新疆维吾尔医学院。
  
  八、坚持医药并举,促进中医民族医药协调发展
  
  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必须坚持医药并重、互相促进的原则。要加强对长期沿用且疗效显著的传统常用药方的研究开发,对有新疆特色和资源优势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要注意药材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到有计划的种植、保护和开发。要加强对西北地区中药临床药理研究基地和维吾尔药临床药理研究基地的建设,重点搞好实验室建设,为研制高效、安全、给药方便的新制剂创造良好的条件。
  
  要抓紧组织《卫生部药品标准(维吾尔药分册)》收载的成方制剂的生产和注册,大力推广应用中药特别是维吾尔药新产品,使之广泛进入各级各类机构,进入医疗保健领域,并且要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大力支持中药维吾尔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使用中草药和院内制剂。要适时地将疗效较好、价格合理的中药民族药和院内制剂、中草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之更好地为新疆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
  
  建立中药民族药研究开发奖励机制,“十五”期间设立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开发奖励专项经费,对在中药民族药研究、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着眼全区经济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维吾尔药的优势和特色,积极聚合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抓紧组建我区维吾尔药企业集团,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力创名优产品,扩大市场份额,使维吾尔药业成为新疆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九、加大对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中医民族医药事业,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由政府开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应当优先安排计划,保证经费。设立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州、市也要相应设立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成果转化、农村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等。要适当放宽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要求。各地在实行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特点,适当提高药品收支结余部分的返还比例,积极争取国家级建设项目和有关专项资金,促进我区中医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加快中医民族医药法制建设
  
  “十五”期间要制定出台自治区发展中医民族医药的相关法规,推进中医民族医药的依法管理。严格实行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中医民族医药技术的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行医,整顿中医民族医医疗市场秩序,促进中医民族医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要加强中医民族医药法制教育,增强中医民族医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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