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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已经完成,现就做好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和管理教育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组织他们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安置政策法规,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体谅国家困难,树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各级安置部门和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 二、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安置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完成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仍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情况,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安置计划,并在7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今年9月31日前完成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企业接收退役士兵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津单位,在制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更不能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指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部门要予以支持。对拒绝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要缓办其他人员的调入和招工手续。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在下达的计划内,用人单位不得点名接收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组织未分配的退役士兵进行考试或体检。 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推诿拖延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国发〔2001〕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求学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发〔2001〕31号文件的要求,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安置。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凭当年《退役士兵证》,免费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