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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转业士官的安置。对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春季军队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0〕18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安置,限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和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报经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置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及原征地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根据需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特长。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积极维护和正确引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得力措施,通力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繁重艰巨,安置人数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差距很大,安置难度加大。各级安置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安置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大力宣传安置工作改革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置政策的单位要予以曝光批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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