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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支持和鼓励在部队立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上学深造。具体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非个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
  
  退役士兵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就业的,在待招聘期间,由这三区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对在三个月内不能予以安置的,应向市安置办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区县安置部门可再对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机制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公开办事制度,合理进行分配。对落实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按每人3至5万元标准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资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经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区县安置部门对有偿转移安置资金要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做他用。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和文化考试的评分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安置方式,以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继续实行部分区县自行安置退役士兵办法。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区和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由区县政府按照驻区县单位职工比例(市政府已下达计划的除外),结合经济效益,自行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也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还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凡在上述五区三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由于客观原因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可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承担安置义务,经区县安置部门同意,按每人3至5万元交纳有偿转移金,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安置费,也可作为超额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安置金。
  
  三、接收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接收规定和手续。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二)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1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2002年春季转业士官。补助时间,退役士兵从2002年2月份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三)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后的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他们再就业。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一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或乡镇。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被批准自谋职业后,在办理手续时,其档案一并由本人存放到人才或劳务市场,安置部门不得留存档案。
  
  (四)做好城镇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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