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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人事处,省直机关纪工委,省企业纪工委,省纪委各厅室、各派驻纪检组: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严肃纪律,保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贯彻落实的大事,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存在的问题,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加大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力度,并于2001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从我省检查的情况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总体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处分材料未装入本人档案或材料不全;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不当;对受处分后降低工资等级或延缓工资晋升等事项的,未按规定办理;处分决定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布;因经济问题受到处分的违纪人员,对其违纪款物没有按规定及时收缴;对受政纪处分人员未按规定期限按时解除处分等。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执纪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要从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2、执行处分决定要实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制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分决定的落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办结案件后要及时将处分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其中涉及职务、工资变动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工作。 3、要严格执行处分决定执行的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机关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向做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报告。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处分决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些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请示汇报。 4、建立和完善有关处分决定执行的制度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要建立和执行对受处分人的职务、工资变动、年度考核等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的制度,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时沟通和反馈处分决定执行的情况。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协调。发现处分决定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对执纪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拒绝纠正存在问题的,以及执行处分决定阳奉阴违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提拔受处分人员的,要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干部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进一步熟悉掌握处分决定执行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纪,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不出现偏差。 7、为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执纪工作中更好地掌握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特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执行标准附录于后,以便依照执行。 附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监察厅 2002年7月2日 附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党内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