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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树立“信用宁波”的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本意见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必须围绕建设“信用宁波”这个目标,深化改革现有监管方式,实施长效监管,打击信用缺失行为,扶持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升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整体信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引导、扶持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计划通过二年的时间,明显提升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体信用度,逐步完善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实现各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规范和发展中介服务业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体制创新与国际惯例接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以同国际惯例接轨作为长远目标。必须紧密结合宁波实际,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推动改革深化。 (二)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通过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发布信息等形式,进行间接调控,把部分职能交由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管理。 (三)培育发展与清理整顿结合。在大力发展中介组织的同时,也要对少数中介组织非法经营、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损害社会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促使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四)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中介组织的行业跨度大,市场发育程度不一,要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工作措施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同时从政策、体制、机制上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给中介组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积极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 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争创我市体制新优势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以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大力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不懈地推动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重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建设中介机构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积极倡导中介信用观念,引导中介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公民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其素质,牢固树立自律意识。在行业内形成一种合法诚信服务的道德风尚和舆论导向。 (二)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 改善社会中介服务业产业结构,合理确定社会中介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注重提高社会中介服务业的档次,实现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相结合,城市服务体系与农村服务体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总体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社会中介服务业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资渠道。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业。 要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处罚等情况,做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