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药监法[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坚持依法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鼓励采取收购、兼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药品连锁经营。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
  
  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及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前款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和药品专柜。
  
  第二章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特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中级药学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1名驻店药师或具有药士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宝安区、龙岗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1名驻店药师或药士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执业药师和2名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商场内开设药品专柜经营非处方药或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1名具有药士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五条特区内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
  
  宝安区、龙岗区各城镇中心地区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店堂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龙岗、宝安的偏远地区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特区内大型住宅区及居民特别集中的老城区确需开设药店,其店堂面积难以达到120平方米的,最小不得少于80平方米。
  
  综合性商场内独立开设药店的,其店堂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营业场所内设立药品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店堂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店堂面积40-120平方米之间的,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或药品储备供应公司统一配送药品的,可不设立仓库。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不得是违章建筑,属临时建筑的,其有效使用时间自申请验收之日起不得低于二年。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物,符合卫生要求。
  
  药品仓库必须具备摆放药品的货架以及通风、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霉变和消防安全等设施。
  
  店堂和仓库必须配备控制温、湿度的设备;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衡器。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计算机,实行计算机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门店间的电脑联网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现行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常用药物手册。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申办者可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办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三)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
  
  (四)提供由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五)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