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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物[2002]5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的利益,更好地实施“《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文件,现将物业管理公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第4条“自2002年8月1日起,各区县局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将购房人签订的承诺书作为基本要件加以核验。”调整修改为:“凡2002年5月1日以后,买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在办理预售登记时即提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遵守公约的承诺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提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遵守公约的承诺书,各区县局应在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手续和交易过户手续时将承诺书作为基本要件加以核验。
  
  二、开发企业应参照本通知所附“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制订”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参照本通知所附“承诺书”示范文本签订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三、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遵守公约的承诺书一式四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购房人各执一份;房屋交易档案留存一份。
  
  四、本通知所指商品房包含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
  
  附件1:“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附件2:“承诺书”示范文本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公约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约
  
  总则
  
  为落实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_________________,公约,并提交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内容。
  
  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开发企业(公章)
  
  年月 日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注明物业名称、座落、物业四至、总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二、列明共有部位(具体参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等)和共有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应按实际情况列明。)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二章 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号、注册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选内容:
  
  管理业绩:管理面积、是否获得过市优或国优称号等。
  
  三、开发企业
  
  名称、注册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选定和变更
  
  1.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A、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B、该企业注销;
  
  C、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2.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普通居住小区最低应达到政府规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最低标准;高档居住小区与其他非居住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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