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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地税局涉外局关于贯彻武汉市地税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试行)》实施意见

[接上页]

  ○2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分值3分)。
  
  ○3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换证(分值4分)。
  
  (2)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综合考评分35分。
  
  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情况应按税种分别进行考评,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月考评,印花税按季考评,其他规费作为参考。每项综合得分实行加权平均计算。
  
  ○1按期纳税申报率(分值10分)。按期纳税申报率=实际申报纳税次数÷按期应纳税申报次数×100%。按期纳税申报率综合得分=按期纳税申报率%×标准分值。
  
  ○2纳税申报准确率(分值10分)。纳税申报准确率=申报纳税数额÷(申报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税额)×100%。纳税申报准确率综合得分=纳税申报准确率%×标准分值。
  
  ○3应纳税款入库率(分值15分)。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税款×100%。应纳税款入库率综合得分=应纳税款入库率%×标准分值。对有两年前欠税仍未缴清的,本项不计分。
  
  (3)资料报送。综合考评分10分。
  
  ○1财务会计报表(分值5分)。
  
  ○2其他纳税资料(分值5分)。
  
  (4)发票使用与管理。综合考评分15分。
  
  ○1发票使用和管理情况(分值10分,其中购买2分,保管4分,使用4分)。
  
  ○2发票违章记录(分值5分)。
  
  (5)税务检查情况。综合考评分20分。
  
  有一般涉税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对有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的,本项不计分。
  
  2、间接纳税信誉。综合考评分10分。
  
  (1)财务管理规范,涉税帐簿和凭证真实、完整、合法(分值5分)。
  
  (2)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分值5分,其中财务人员2分,办税人员3分)。
  
  六、评定机构。
  
  涉外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征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B类和C类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同时对A类纳税人纳税信誉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定。
  
  七、评定程序:
  
  (一)A类纳税人:
  
  1、由纳税人向涉外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财会人员的会计师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2)纳税人对照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2、经涉外局征管处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A类纳税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3、涉外局征管处负责将所有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交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业务处室职责分工,将纳税人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见附件二)送各业务处室评审。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评定条件和考评办法,提出评审意见。
  
  5、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各业务处室综合评审,拟提名为A类纳税人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
  
  6、经市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涉外局征管处在接到市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及市局颁发的证书送达纳税人。
  
  (二)C类纳税人:
  
  1、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评定条件及日常掌握的征收管理基础信息和有关情况,对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纳税人,作为C类纳税人提名,同时详细注明评定依据,其中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参照A类纳税人的有关指标计算。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业务处室提交的情况,将提名为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涉外局评审委员会。
  
  3、经涉外局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对评定为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涉外局征管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见附件四)送达纳税人。
  
  (三)B类纳税人:对既不具备A类纳税人条件,又未发生C类纳税人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类纳税人。涉外局评审委员办公室将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告,告知纳税人。
  
  八、服务管理:
  
  (一)对A类纳税人,实行以下服务和管理。
  
  1、免除纳税人两个纳税年度内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和有关费用。
  
  2、免除纳税人两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检查(举报或上级交办的除外),如遇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可由本局采取辅导的方式通知纳税人自查自报。
  
  3、凡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评优或评先活动,需征求税务机关意见时,本局优先推荐和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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