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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每年由局长带队,不定期地主动上门服务,开展纳税辅导,主动征求对办理各项税务事项的意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待遇时,应主动及时落实。 5、除每月定期开展的“今日税法向导”活动外,充分利用《武汉地税涉外税收网站》和电话语音查询系统,及时宣传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管措施,实现政策信息资源共享,同时为纳税人免费提供有关税收政策宣传资料和免费赠阅有关涉税资料。 6、对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其全部邮资费用由本局负担。 7、对连续两届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由本局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 (二)对B类纳税人,实行以下服务和管理。 1、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重点是对纳税人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提供税收咨询,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2、对纳税人每年只进行一次正常的全面性的税收检查(举报或上级交办的除外)。 (三)对C类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每年适当强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2、对纳税人每年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情况的年检,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到纳税人单位实地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 3、不办理税款延缓缴纳手续。 4、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从严控制,验旧购新,定量供应。 5、纳税人参加各类评先或评优活动时,不予推荐,不出具有关证明。 6、帮助纳税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规范会计核算,促使纳税人提升信誉等级。 九、等级的管理与调整。 (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一般在评定年的上半年受理经营满两年的纳税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 (二)在两年评定有效期内,纳税人有重大偷税、骗税、抗税和严重违反其他税收法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程序随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三)两年期满后,由涉外局对A类纳税人两年涉税情况进行复审,对仍符合A类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保留其纳税信誉等级。对不符合A类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经市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下调整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 (四)对B类(或C类)纳税人,凡符合上一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经纳税人申请,按照“评定程序”评审后,重新向上调整相应的纳税信誉等级。晋升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对经复审,低于原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经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下调整等级。 十、职责分工: (一)征管处主要职责: 1、履行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汇总各处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向涉外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纳税人适用纳税信誉等级和管理类别的初审意见;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和维护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档案库。 2、受理纳税人的A类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受理B类(或C类)纳税人在两年评定期满后重新向上调整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 3、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评定标准和掌握的征收管理基础信息及情况,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表》上对申请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出初审建议。 4、对经市局和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为A、C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负责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和市局颁发的A类纳税人证书或《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审定为B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或告知。 5、对经市局和涉外局评审委员会审定向下调整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负责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其送达《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五)或《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六)。 6、配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二)综合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对A类纳税人的税政辅导和提供税收宣传资料。 2、负责组织对连续两届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的表彰、奖励活动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工作; 3、配合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三)稽查处主要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