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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财政厅、农委、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农委、省卫生厅二00二年五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吉林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要求,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任期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实行目标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
  
  积极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强农村卫生村(镇)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切实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继续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能够满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实行农村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准入制度。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整顿和规范农村医疗市场秩序,取缔非法行医,保证农民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加快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各地要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要根据经济条件、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群众就医习惯等因素,重新调整和界定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在保证区域内卫生服务网络健全、预防保健任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能够落实的前提下,对过多的乡镇卫生院应采取撤、并、转等形式,进行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和重组。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和卫生资源缺乏的地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卫生机构,保证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等综合性服务。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突出服务重点,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已有卫生院的乡镇,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乡镇卫生院要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农村卫生机构共同发展。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鼓励社会、个人投资兴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所可由村集体举办或乡镇卫生院设点,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承办。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要有利于农民防病治病,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并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
  
  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要统一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并在乡镇卫生院土地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和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要密切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纵向协作关系,提高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强化县级卫生机构的龙头作用。县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农村医疗、科研和人才培训的核心作用,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危重与疑难病症的诊治工作,负责开展农村卫生技术指导和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疾病防治机构全面负责公共卫生的组织与实施,承担疾病的预防、控制、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和推进防保工作的开展。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综合卫生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县(市)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以县级卫生机构为龙头,开展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纵向业务技术合作,提倡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走集约化、集团化经营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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