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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02年度政府立法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度立法计划的请示的通知》(津党发[2002]8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2002年度政府立法项目》,并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2002年度的立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要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突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重点,优先安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兼顾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新定的项目。要把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放在首位,为依法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2年度的政府立法工作任务,包括新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8件,修改地方性法规14件;新制定政府规章17件,修改15件,废止17件(目录附后)。
  
  政府立法工作作为我市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努力做好立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实施立法计划的各项工作,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不断提高其协调工作的效率、水平和权威性。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协调论证、审核报批工作。要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基层组织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按照依法理顺、有利工作的原则,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进行统一的法律审核,规范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政府反馈法规、规章草案意见时,要认真组织研究,所提意见要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签发,并按时间要求及时反馈。
  
  担负着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在对立法项目主体思路和基本框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抓紧起草,并做好协调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因故未能完成立法计划的,应于2002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鉴于今年立法项目多、任务重、难度大的实际情况,为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完成预定的立法任务,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做到:
  
  (一)坚持与时俱进,重在创新。要在遵守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以解决天津改革开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原则,并在法的内容和形式上有创新、有发展。要把改革的精神、原则、成果、国内外的有益经验融于政府立法工作之中,对别人没解决的问题,敢于在实践中有所突破。
  
  (二)坚持质量第一,扣紧主题。要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扣紧贯彻WTO规则,切实履行我国的承诺。要认真落实WTO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证WTO规则在我市正确实施;要扣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准确把握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职权划分和国家立法的本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得越权立法或擅自扩大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防止出现重复清理的问题。
  
  (三)坚持服务中心,科学规范。要围绕实现天津新时期的三大历史性任务,立足依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解决好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公平与效率、管理与服务、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等方面的关系。依法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机制,为实现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坚持权责统一,正确设权。给行政部门设定权力,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对赋予部门的权力,必须同时规定其行使的条件、程序及违法行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在规定其义务时,必须同时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权利的渠道、程序和救济方法。在给行政部门设定权力和结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都应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统一法律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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