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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需要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该看到,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发展速度不够快,企业规模小,科技和管理水平低,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与先进省份相比差距较大。主要原因还是旧体制影响较深,思想解放不够,发展环境不宽松,政策落实不力。全省上下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消除种种疑虑和思想障碍,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加快湖北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就业的战略举措,坚持“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不动摇,放胆发展、放手发展、放开发展,全面开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2、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领导干部与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要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不够的实际状况,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创新,闯出自己的路子来。及时总结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其发展。大张旗鼓宣传、表彰先进民营企业、先进民营企业家、先进个体户典型,把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劳动者列入省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范围:对政治合格、对社会贡献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民营企业家,可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商联、个协、私协理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发展民营经济光荣,发展民营经济有功的共识,营造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 二、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行业和商品,都允许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是允许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都要向民营经济放开。 4、大力鼓励民间投资创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5、放宽冠省名企业和企业集团登记设立的条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须经投资各方约定。 6、简化前置审批。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前置审批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承诺办事时限。设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或实行“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期完成”的关联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7、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积极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在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8、鼓励各类人才从事民营经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人员离岗分流,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与原单位脱钩,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基本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工作,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机关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从事民营经济,2年内申请重新安置的,军转安置部门应予安置。对到民营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各类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民营企业中符合专家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按程序申报专家评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或调入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市州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