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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深化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 (十三)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责权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继续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旗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有困难的地方可以是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卫生技术人才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对不称职的卫生院院长坚决予以解聘;对能力不足,不求进取又不够解聘条件的可以实行诫勉制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也予以解聘。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定期对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十四)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全员聘任,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卫生院的岗位设置要足额配备防保人员,中心卫生院为5至7人,一般卫生院为3至5人。 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分配制度。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要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充分保证苏木乡镇卫生院能适度扩大资产规模,增强发展能力。 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十五)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各地要制定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到“十五”期末,县级卫生机构85%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专科以上学历;苏木乡镇卫生院85%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三分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要达到卫生院人数的90%以上,现有医生和护士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以上资格;嘎查村卫生室85%的乡村医生要通过正规化、系统化培训,力争10年内,在大部分农村牧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新进入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人员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岗位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各地要注重卫生专业培训基地的建设。 (十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和改善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与工作条件。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牧区工作的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生,优先优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予以减免学费。对到旗县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4]6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有关规定给予待遇上的优惠。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十七)加大财政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力度。要在现有卫生专项资金基础上,增设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旗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各盟市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牧区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方面。自治区将在“十五”期间实施“农牧民健康工程”,重点对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县级妇幼保健所、部分旗县综合医院和边境旗市一般卫生院进行强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动员社会资金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 (十八)规范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要规范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补助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各地要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明确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经费补助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上划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后,各旗县财政要保证人员工资和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对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定额和定向补助。对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基本卫生服务实行定额补助,给予重点保证;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实行定向补助,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由财政拨发,并逐步转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