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章 发言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议题,作好准备,发言应当简短明确。 第三十四条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 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省级报纸、广播和电视应当及时报道。《青海日报》收到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和决定的正式文本后,一般应当于15日内登载。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关的决议、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