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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和预备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给。 自治县征集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除上交中央部分外,全部留给自治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凡国家给予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顶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支。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部门的指导,搞好储蓄存款和信贷工作,多存多贷,为发展自治县生产建设提供资金。 自治机关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七章 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主管理和发展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自治县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机关坚持以国家办学为主,同时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 自治县自治机关逐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加速基础教育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扶持和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瑶族中学、小学。对边远贫困山区,逐步扩大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初中班。 自治县在招收初中、高中学生时,对瑶族、苗族、仫佬族、毛南族、水族等民族的录取条件要适当放宽。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民族师资,努力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师资培训,提高师资素质。 自治机关在发展普通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校,对未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有计划地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培养城乡经济建设需要的专业实用人才。 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和成人业余教育,逐步扫除文盲。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种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培训、引进各种科学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积极做好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工作,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经费,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科技进步奖,加速自治县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努力发掘、整理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名胜古迹、珍贵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研究、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医药,加强地方病、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机关加强边远山区的医疗卫生网点建设。对少数民族山区、贫困地区的特别困难户,要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减费或免费医疗。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允许正当行医。 自治机关要加强药品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努力培养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定于每年12月15日。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